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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1/15 1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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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贪污腐败是中国封建社会激化阶级矛盾、触发农民起义、造成政权更迭的主要原因之一,那么如何把官员对权利和钱财的贪婪抵制在可容忍的程度内,促使执政安定团结,也是每一个封建社会关心的关键。

纵览我国历代王朝的治乱盛衰,不会太难发觉官员团队的廉洁情况的必要性,也确实,国之败,由官邪也。毋庸置疑,反贪一直是中国古代政治重要的内容,那么历朝历代的反贪制度又有何区别呢?

一、防治官吏贪污

1、官吏选拔品德为主

官吏是廉政的通用与者,也是廉政体系中的主体,国家机关中官吏群体廉洁与否,廉洁法纪可否获得实行,重要在于官员是不是具备清政廉明的素养。各代执政者都制订了官员选拨授任规章制度,试图建立一支具备廉洁自律廉明素质的官员团队。春秋时期阶段“选举”是选拨官员的有效途径,其规范仍是“德”和“贤”。

到秦代,为了更好地避免任官中的循私徇私舞弊个人行为,秦律要求了“保任连坐制度”,规定出任官员务必有举荐人,举荐人还必定对被举荐人的刑事犯罪负法律责任。汉朝逐渐执行察举制度,自下而上选举优秀人才。察举制度在魏晋南北朝还一直存在。

2、官吏的考核

秦朝从郡守、县令到地方小吏都在考核之内。汉承秦制,作为升降赏罚的依据。隋朝的考核机制十分健全,已踏入法律化系统化的路轨。唐朝一般官员的考评由尚书省吏部考功司实际执掌,丞相等高级官员的考评则是由皇上亲自把握。宋代在官员升职时都需要开展考评,称之为“磨勘”。

二、贪污腐败的监察制度

1、历代监察机关

中国历代统治者都千方百计发挥监察机关的作用,打击贪污腐败,推进廉政建设。春秋时期时的御使在那时候权威性是非常高的,并且对吃喝风的依法查处也是较为严肃认真的。

秦代不但创建了监督组织,并且对普通民众检举贪官污吏也很高度重视。商鞅变法的一项关键对策就奖赏告奸,对官员违法,知而不告者惩处酷刑。秦及汉初由御史大夫,监郡御使及其刺史和县太爷长构成监察机关。

御史大夫承担监督、罢免的岗位职责。汉武帝刘彻时废止御使,而在全国各地置十三部州,每州派秩六百石,位下医生的刺史一人,监督二千石的刺史。刺史秩卑而权重、赏厚多为年富力强,深得皇帝赏识的干才,太而在位者大多能忠于职守,尽责尽力。

这样一定程度上防止际方官吏的腐败行为,使监察工作在防腐反贪中增加了力度。至隋唐时期,监察制度已较为完善,御史台已发展趋势变成一个单独详细的监督组织,在反腐倡廉惩贪层面充分发挥了更高的功效。

御史台的一式两份首长是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下单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都有职掌,义务明晰。另外,创建了御史分察规章制度,分察尚书六部,分巡京內外,分按各道州县,兼知馆驿库房等,职责分工细腻。

此外,唐朝的尚书上下丞有权利纠劾御史台的高官,使监督组织也处在监管下,以避免御史台內部的腐烂。宋代的监察制度基本上沿袭唐朝。

宋代御使和谏官统称“言官”,宋太祖曾立过誓,不杀言事官,使监察官无顾虑,要敢胆大劝谏罢免。宋朝的政界作风同别的时期对比比较廉洁受贿之风稍稍收敛性,这与那时候监察制度提升拥有关键作用。

明朝监察制度的健全超出各朝各代,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监察制度日臻完善的特性。清代监察机关避免监察机构之间相互扯皮的事件发生,在廉政治理中,清朝统治者非常重视运用监督机制倡廉抑贪。

2、历代监察的运行机制

中国古代监察的对象和内容十分广泛,从中央百司到地方各级机关,从三公六卿到百僚,从行政到司法,从财政到军队,可谓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监,无所不察。

西汉之后创建起來的门下省是审察法令、签定奏折的封驳行政机关,各种现行政策权利法案等公文务必历经门下省的查验决议,中间各处奏章的一切公文都得历经门下省的国家总理典正,审批式副署,而后才决策处理决定。

这针对监督方法的发展趋势具备积极意义,使言谏对系统政府部门的管理决策监管贯彻落实在文书程上,谕旨下发门下省,那样专任门内职事的侍中,不但有权利在产生谕旨以前参加商议,坚持不懈质疑,并且在谕旨产生以后也是有法律规定权利能够谏诤,乃至有权利还封还谕旨。

西汉之后,御使行政机关虽不会再承担掌受奏折,但依据监督工作中的必要,涉及到人事部门、经济发展、司法部门等关键文册、文案和金融表格仍须申请监察机关办理备案稽考。

清朝文册送报规章制度十分缜密。如户科监管财政局会计文帐范畴非常普遍,凡在京各处院支领财产、直省钱粮奏销交盘、漕粮、盐课、各仓粮觯册等均得送户科察核。为避免工程建筑中的受贿个人行为,清廷要求事先确估呈报,以防范于未然,工竣以后,还务必造册备案留底。

三、贪污腐化的刑罚

1、古代中期惩治贪污腐化的刑罚制度

秦律对吏治更加重视,对官吏犯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规定了及其苛细的刑事责任,追究官吏在司法、行政、经济管理和征赋徭役等方面的“脏罪”、和失职行为的责任。

汉律对官吏借职务之便接受下级的“饮食馈遗”也要免官,对官吏变相掠夺财物的,如借钱给百姓而“取息过律”要免官。魏晋南北朝时,出现了专门惩罚官吏违法等行为的《违制律》,惩处官吏贪赃枉法的《偿赃律》。《唐律》惩治官吏贿赂贪赃的规定详备,周密。

表现出封建法律成熟时期的特征。《唐律》首置了“六脏”的罪名,六脏即是:“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其中除了强盗、窃盗外,其他四个罪名主要是用于惩罚贪赃官吏的。

2、古代晚期惩治贪污腐化的刑罚制度

《大明律》沿用了唐律“六脏”的规定而略有改动。“明六脏”为:监守盗、平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和坐赃。以监守盗替代“唐六脏”的受所监临财产,表明明律提升了对主官凭着权力,强占钱粮这类受贿违法犯罪的惩治。

为了更好地对贪官污吏产生更高的威慑力量,明太祖朱元璋很多使用律外严刑,酷刑方式骇人听闻。在许多人看热闹下活剥贪官污吏的皮,随后实之以草,做成人皮植生袋悬架在官衙门口,以表警示。

明太祖朱元璋“重典治吏”的现行政策对整顿吏治具有一定的积极主动功效。明末清初制订的《大清律》是古代中国惩贪之法的大成者,他承继了明律相关的惩贪条文,而且在之后又相继纂修了很多附例,使反腐惩腐的法律法规更为系统和详细。比如明律的“监守盗”、“官员受财”附例不足十条,清律则有二十余条。

结语:

清明吏治,整饬官吏是法制良莠、国家兴亡之所系,历代统治者一般不可能丧失理智而任意玩忽。尽管中国古代反贪惩贿制度有些堪称“立法之制严”,但官吏腐败却久禁不治,贪官历代有之,尤其是在历代封建王朝的末期,几乎无官不贪,无吏不污。

究其原因,从根本上来说,也是由封建专制的政治法律制度所决定的。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皇权至上,皇帝集权于一身,不受监督,因此,反贪惩贿制度的兴废与效果,往往取决于皇帝的品质意志及皇权的强弱。

此外,封建的立法、监察机构都是皇帝的御用工具,对于皇亲国戚,“妄幸宠臣,权奸臣蠹”无能为力。可见,吏治腐败是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必然产物和毒瘤,是它无法医治的痼疾,是封建制度本身就永远不能根除的社会历史现象。

参考文献:

《唐六典》

《大明律》

《资治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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