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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7 0:19:00

近年来,面对越来越不好管理的学生,特别是屡屡违纪、行为极端的学生,由于无法可依,教育工作者常常处于两难境地:不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说服教育便失去了效用;而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又往往会面临家长的投诉。

为将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教育部日前公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于今年3月正式实施。

为什么需要教育惩戒?教育惩戒与体罚有什么区别?怎样把握好教育惩戒的边界?针对老师在教学中普遍会遇到的这些问题,近日中国教育报记者采访了几位法学专家,我们一起来听听法学专家的专业分析与解读。

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侯健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鸿志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小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管华西北*法大学教授薛刚凌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江峰中山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任海涛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教育惩戒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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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教育惩戒?教育惩戒该不该有?

秦小建:从教育手段来看,教导和管教是学校教育中的常态行为。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手段,是最后一种选择,只有当前两种行为无法达到目的时,才能实施教育惩戒。合理、适度、有效的教育惩戒,应以行为情节严重程度为根据,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学生独特性等因素选择最佳教育惩戒方式。侯健:教育惩戒不是单纯的惩罚,并非以造成学生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为目的。教育惩戒是通过适当的惩罚性措施,帮助学生戒除不良的行为和习惯,让学生更好地记住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没有育人效果、只会造成痛苦的惩戒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应当采取的。不能把教育惩戒变成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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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与体罚的区别在哪里?

管华:教育惩戒是“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的行为,不能与体罚混为一谈。

体罚是违法行为,实施体罚的教师会受到法律制裁。《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采取的方式,第一项就是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湛中乐:教育惩戒不得抵触上位法,主要是不得侵犯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违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

从合法性角度来看,创设教育惩戒方式主要有两条红线:一是不得以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方式实施教育惩戒;二是不得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凡是让学生感受到肉体上疼痛的行为都属于体罚,如打手心、打耳光。而变相体罚则是指没有直接的暴力行为,但其效果与体罚相当。

此外,教育惩戒应与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之间的界限也要区分开来。只要教育惩戒没有危害学生作为“人”的身份和地位,没有把学生当成手段,就不构成侮辱学生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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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和体罚都是惩罚性措施,如何认定是否已经构成体罚或变相体罚?

任海涛:明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的区别,有利于教育者正确履行教育惩戒职责。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认定是否已经构成体罚或变相体罚:

一看惩罚措施是否有合法依据。教师使用了校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惩罚手段,比如,上位法和本校校规没有规定“到操场跑步”的惩戒措施,而教师使用了该措施则构成体罚。

二看教育惩戒程序是否合理。首先,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能作为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依据。其次,教师虽然使用了校规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但是如果教育惩戒程序不合理,则构成变相体罚。

三看对教育惩戒行为是否进行了不合理的传播。例如,如果教师在教室内对学生进行罚站是适当的,但是有的教师将罚站照片上传到班级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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