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关于药房托管
今天,湖北省卫计委联合工商、物价、药监、国税、地税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医院药房托管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文件,对药房托管的各项事务做出了相关规定。药房托管的浪潮一波接一波,从最早的芜湖模式再到今年,各大医药工商业对医疗终端或托管或控股或收购的动作频频。之后,药房托管稍稍趋于平静,到了湖北这里,以文件形式下发,估计又要掀起新的风潮。(感兴趣的朋友查看之前的几篇文章《我来扒药房托管的外衣》《药房托管的前世今生》)
药房托管和二次议价是密不可分的两个关联动作,只要存在托管,受托方--商业公司一定会与药品供应商或明或暗要利润,这是经济规律在起作用。而湖北省也为此做好了*策铺垫,假如你没有忘记的话,就在10月8日,湖北省卫计委下发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当天我对此做出了解读,初看标题以为是非基药要招标的信号,其实核心条款是就是允许医疗机构进行二次议价。
湖北药房托管核心要点如下:
1.委托方(医疗机构,下同)通过招投标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或议标,经评审以最高竞标值确定受托方;
2.委托方可向受托方(商业,下同)暂收履约保证金,无论托管合同多少年,保证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委托方上年度药品销售总金额的10%;委托方不能在保证金最高限额之外收取费用,不得将保证金用于投资和建设;
3.保证金按受托方药品销售比例分担,由第三方(双方认可的金融机构)代收和管理;委托方不得挪用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利息每年年底前由第三方返还给受托方;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终止或双方协商终止,委托方应一次性将保证金退还给受托方,不得再通过其他方式收取托管费或其他费用;
4.对药房托管产生的药品利润,由托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分成比例,委托方获得的药品利润不得用于本单位建设、人员工资和奖金,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突发事件处置、抗震救灾、“三无”人群医疗救治和对贫困患者医药费用减免;委托方不得以回扣、返点等方式向受托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5.药房托管后,医院所用药品必须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采购,不得网下采购。受托方应随时了解委托方用药需求,保证药品供应。委托方应按有关规定,按时回款,严禁拖欠支付药品货款;
6.受托方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经营,医院药品采购品种或临床用药目录,不得违反规定配送药品;不得无故终止或不履行托管合同;
7.医院改革的单位不得开展药房托管工作;
8.委托方不得采取行*干预、暗箱操作或其他方式确定托管企业;
9.委托方不得违反规定采购、配备和使用药品;不得削弱药事管理和临床药学服务工作,降低药学专业人员待遇;不得有“大处方”、统方、开单提成等行为。
药企未来的处境愈发艰难
文件中规定委托方向受托方收取保证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委托方上年度药品销售总金额的10%,但上一年度的销售金额如何界定?(需要审计吗?)以一家中等医院来看,年销售额至少一亿以上,那么保证金起码就是一千万。如此巨量的资金沉淀,只有大型的商业公司能够承担。尽管需要通过招标来确定托管机构,但此条规定一出,大量的中小型商业机构已经被排除在竞争之外。况且,不超过10%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含糊,弹性十足充满想象空间,你懂的。
此外,医院和商业共同分配药房托管产生的利润,只要利润存在,逐利的冲动在所难免。尽管规定利润不得用于本单位建设、人员工资和奖金,但是你能完全控制这些资金流向吗?医院还是商业,都会想方设法扩大利润。利益趋同,双方合谋,大局已定,余下的,就是商业伸手向供应商索要利润了。
药企的应对措施
药企的利润被挤压,除了和商业公司必不可少的谈判之外,还得从自身的营销模式上想办法。长期以来形成的底价代理模式,是将利润空间让渡给代理商,利用后者的网络快速换取销售成果的一种办法。代理商凭着丰厚的利润空间,在终端普遍采用带金销售的方式,销售就六个字:做客情拼费用,仅此而已。
而现在,利润被药房托管二次议价或其他方式(招标、药品降价、可能推行的医保支付指导价)层层消解,如果还不从营销模式上进行转变,未来的道路会越走越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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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中国人民大学医药卫生发展研究中心专家,先后任职深圳海王、四川迪康、深圳瀚宇营销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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